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善后事宜,体现组织关怀,尊重家属意愿,根据《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含离休、退休人员)逝世后的丧事处理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和学校丧葬补助、抚恤金等政策;
2.人文关怀:尊重家属意愿,文明治丧;
3.倡导节俭治丧: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责任部门及职责:
离退休工作处第一时间联系家属表达慰问;汇报分管领导、通知工会、去世职工原所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登门吊唁,询问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所需帮助;并牵头协调人事处、财务处核实教职工生前履历等信息、确认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等等。
第三章 善后事项处理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的丧事办理以家属为主,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政策包干使用。
第五条 操作流程
知悉逝世消息→汇报分管领导→通知原工作部门→离退休工作处及党支部书记共同前往吊唁→与家属沟通意愿→如希望学校参加告别仪式,则通知人事处调档,撰写生平简介→确定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参加告别仪式→后续抚恤金等事项。
第六条 吊唁与慰问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一般由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处敬送花圈。逝者为正高级职称老师、或部门正职及以上干部、学校民主党派主任委员及以上人员,由学校敬送花圈。
第七条 告别仪式安排
1.若家属要求学校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厅级领导及担任过学校校级领导的人员逝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分别为主要校领导、离退休工作处以及原工作单位负责人;部门正职干部、正高职称老师逝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分别为分管校领导、离退休工作处以及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其他干部和教职工逝世后,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原工作单位以及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
2.生平介绍
逝者生平由离退休工作处牵头联系人事处、院办、退休前所在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撰写生平;生平一般不落款,只写遗体告别当天的日期。若需要在告别仪式上介绍生平,介绍生平人员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3.若家属选择从简办理,单位应尊重其意愿,不得强制要求。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的父母或配偶逝世的,由离退休工作处以学校名义代送花圈。
第九条 特殊情形处理
1. 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可举办追思会或纪念活动。
2. 家属对政策存在异议的,由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进行解释沟通。
第十条 经费管理
1.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从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2. 慰问金、花圈等费用纳入年度离退休处工作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江苏省最新政策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